更新时间:2018-08-15 16: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医疗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消费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销售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机动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谎报用工用料、偷工减料;
(二)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材料;
(四)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等过度修理行为;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者应当将销售商品房所需的法定证明材料、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事项主动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业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时间安排、交通服务安排及标准、住宿服务安排及标准、景点(景区)等内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三)放任从业人员或者与从业人员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五)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其安全运营。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使用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销售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销售假冒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商品;
(二)提供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使用证明,出示相应的商品质量证明;
(三)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带有有机、绿色、无公害标志以及地理标志等认证标志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