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03作者:王新老师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现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第五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调查处理,并向消费者反馈。
第五十一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提起诉讼收集证据,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信息、调查报告、投诉情况、比较试验结果,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六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