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43作者:李天扬老师
仅供参考,为保证广西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2015年11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区级成果的论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方案强调,各市、县要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被征地单位及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组织好论证、听证工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和地区之间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影响社会稳定。
方案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对条件成熟的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范围,可以直接制订和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和更新本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各市、县要在2015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6月底前完成初步成果,7月底前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平衡反馈意见组织对初步成果进行调整完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于2015年9月底前组织编制自治区级成果。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成果经自治区审定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经确认补偿标准不需要调整的,也要予以重新公布。广西目前执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实现广西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