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8:50作者:才子老师
五、灭失或达到报废标准黄标车辆的处理
(一)已经灭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到辖区办事处说明灭失原因,填写机动车灭失注销申请表,并由办事处盖章确认;
2、办事处将相关资料汇总后上报所属辖区政府统一交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注销状态或超过三个审验周期未取得审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交警支队车管所经公告予以注销。车辆所有人收到公告后应当自行联系车辆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并将报废手续交车管所进行确认。对注销后仍然上路的,交警部门将按照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进行查扣,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黄标车的限行时间和区域
从2015年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包含: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使用失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未随车携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不得在郑州市和各县(市)、上街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包含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行驶。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