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3:40作者:李一老师
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情况(详见附表):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忻政发[2012]2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参照忻政发[20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补偿标准:
如被征收人对此方案有疑议的,可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办理。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内。
(二)社保安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保安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经所在乡、镇(办)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到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征收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由忻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