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3:49作者:王新老师
(二)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市)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强信贷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国债和金融贷款等筹资渠道。
(四)扩大债券发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吸引社会投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市长、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县长及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环保、税务、审计、政务大厅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事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六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编制年度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下达;负责汇总、统计、上报全市目标任务完成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各县(区、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认定工作;负责落实市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棚户区改造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