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20作者:李一老师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规定,结合宜宾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我市翠屏区东城、南城、西城、北城、西郊、南岸、安阜、赵场、象鼻街道办事处以及临港开发区白沙湾街道办事处、沙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并根据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3)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
3.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1.征收商业、办公、旅馆业、仓储以及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企业空地),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征收仓储、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涉及货物转运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的,资产搬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资产搬迁补偿费。
3.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1200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800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6个月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件1)的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二、政策性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和除工业企业外的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政策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一)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二)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天然气、水表、电表、热水器等室内基本设施的初装费和迁移费,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标准》(附件2)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包括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如果安置房屋已安装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
三、搬迁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搬迁奖励。
征收工业企业房屋的,被征收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业企业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不含企业空地,下同)分段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企业的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住宅和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4万元/户、住宅房屋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每提前一天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区域,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房的,按照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或者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非住宅一层临街营业性房屋50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营业性房屋和非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
四、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房屋性质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有异议,并提出重新确认面积书面申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或者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确定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测量后确定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自行修建或者改、扩建的建筑物;
(2)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正规建筑物,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由被征收人使用管理,且被征收人能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补交相关税费的。
3.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属于非法建筑的,不计入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权属登记证记载为准。房屋权属登记证没有记载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为住宅,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住宅:
(1)被征收房屋已取得规划部门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的;
(2)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能提供《规划法》实施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并按照规定补交相关税费的。
3.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为住宅,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但不符合认定为非住宅条件的,认定为住宅,按照同区域、同地段、同结构住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性质按照上述规定认定。
六、其它特殊情况
(一)征收出租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协议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协商不成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000元的困难补助。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翠屏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四)征收非大厅式营业用房采用大厅式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厅内留出公用通道。除厅内公用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征收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5%。厅内建筑面积(含分摊厅内公用通道)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外走廊、楼梯、厕所等厅外面积,由厅内全体房屋所有人按照规定分摊产权,共同使用与维修。
七、按照《宜宾市中心城区企业搬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自行搬迁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原《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住宅(含工业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2.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标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