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47作者:李一老师
记者:在规定期限内对拒不交付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我们怎样处置?因征地拆迁给企业或个体带来经济损失的,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针对个别村民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碍征地工作进行的行为,《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依法交付土地。对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土地征收的工作中,对于通过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和批准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征地拆迁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经济损失,应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因此,在《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据征地前6个月的纳税证明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重建的,根据企业规模,按照6个月—12个月计算,未搬迁重建的按照3个月计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