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4:54作者:三水老师
为鼓励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我省在分配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资金时,优先按车型确定新能源公交车补助额度(2015-2016年度补助标准暂定为:车长≥10米,8万元/辆/年;8米≤车长<10米,6万元/辆/年;6米≤车长<8米,4万元/辆/年;车长<6米,2万元/辆/年,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剩余资金再按原有的资金分配方法,即以各地公交车用油总量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对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将用气量按一定比例系数转换成用油总量参与补助资金分配。
(三)绩效考核政策。2015-2019年各地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全额拨付涨价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涨价补助。
(四)运营补助政策。2015-2019年,省里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参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执行。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运营补助由各市县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
(五)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建设奖补政策。2015-2019年,对已建成并符合条件直流充电桩,按充电桩额定功率3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2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协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公交行业稳定,推进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来源、增加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意见和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要及时将补助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单车补助金额等政策内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