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04作者:李一老师
二、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
三、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部署应急工作。
四、协调各类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
五、决定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信息组、灾情信息组、信息发布组、条件保障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适时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三、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的紧急救援行动。
五、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六、起草指挥部文件、工作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七、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灾害分级
第六条地震灾害事件按照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4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O级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
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O—5.9级地震。
四、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或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下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