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40作者:李一老师
6.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统计年报制度,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年度执行情况应向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7.建立健全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将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8.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考核制度,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9.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强力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监察、财政、法制、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同时要发挥媒体与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