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59作者:王新老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数额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尚未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