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6:30作者:王新老师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换句话说,两个月内万科股东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管董事会是否同意。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临时股东大会,那么,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所以,董事会要想阻挠股东召开临时会议几乎是不可能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无论万科的公司章程有怎样的规定,依照《公司法》,万科的股东都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去留。 传统理论认为,公司信托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与公司董事信任关系基础之上的。公司董事会接受委托成为受托人,必须维护股东的利益,假如公司董事会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托协议,没有履行诚信义务,那么,公司董事会成员就已失去了董事资格。换句话说,如果得不到股东的信赖,董事会成员就根本无法行使受托人的各项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如没有得到股东大会认可,即使董事会通过程序性规则否决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也未必能改变局势。这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事实判断,或者说是个法律上必然出现的结果。 坦率地说,如果万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管是否能在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只要没有了大股东的信任,股东与万科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就已失去了基础。离开了尊重资本维护股东权利这个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则无论过于欣赏谁的所谓创始人情怀,还是轻信什么内部人的利益追求目标,都不免有可能误入歧途,坠入利益中人的利益算计之中。 当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尚未完全建立公司自治,既没有建立公司信托传统,同时又没有形成现代公司商业伦理体系,因此,当公司的大股东与公司的董事会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处理问题的唯一依据就是现行的法律规定。至于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在处理公司大股东与董事会成员矛盾时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也不排除若万科股价剧烈波动后,一些战略投资者乘虚而入的可能,而这将给万科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增添新变数。 吴敬琏老先生近日在谈及万科股权之争时说,正义的判断每个人都会不一样的,而且是无解的。但规则只有一个,即公司运行的规则,《公司法》所规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所规定的规则,这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循的。股权之争愈演愈烈,对资本市场的持久稳定乃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势必造成极大伤害。唯有一切讲规则,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适方式去决定和实现资本的选择,才有可能实现不同利益需求的相向而行。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股东当学会遵守信托制度的基本规则,而董事会成员则当学习信托制度的基本精神,尊重上市公司委托人,这样才能建立健康的公司文化,才能妥善处理公司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