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6:07作者:三水老师
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暠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鼓励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对村卫生室的运行经费给予补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八)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地可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制定实施细则。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在2015年9月底
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县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二十一)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