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5:52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一)全面推行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责任医师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每年签定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签约服务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签约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十二)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十三)规范在岗人员培训。实施全省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五)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反映较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可经考试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年度组织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乡村医生的优秀事迹,弘扬正能量。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