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30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钦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钦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利用国家银行贷款资金,探索推进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模式,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满足居民多元化的安置要求。同时,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征搬工作、项目建设工作、拉动房地产消费和改善民生相结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各类棚户区初步调查摸底情况,全市各类棚户区(2013-2017年)改造合计4.2万户。自治区下达我市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共20436(套)户,分解到中心城区的目标任务为搬迁安置7620户(其中:农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任务5620户,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任务2000户)。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完成2015年目标任务。
三、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