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24作者:王新老师
1.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稿)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将补偿人、实施范围、签约期限、动迁和评估机构、复议、诉讼的期限和权利等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七、补偿私人住宅用房的,补偿人应根据安置房落实进度,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临时过渡费按照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的临时过渡费。
八、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内容
(一)动迁实施机构工作内容。
1.公布进场公告。将本次动迁、评估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内容,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告示。
2.开展宣传动员。编印补偿宣传资料,公布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向被补偿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3.调查核实情况。对被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安置情况。对经过调查核实的被补偿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被补偿人的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并在实施范围内的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地点张贴。
5.协调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认定材料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协调评估机构进场开展丈量、评估、核对等工作。
6.协助签订协议。协助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的,协助补偿人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7.督促协议履行。督促、协助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房屋补偿费用;督促、协助被补偿人搬迁、交房。
8.提供有关资料。动迁结束后1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向补偿人提供《被补偿人情况调查表》、征地房屋补偿汇总资料及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