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22作者:三水老师
(一)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二)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学校,而无住房的,住单位集体宿舍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四)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安置人口或安置面积:
(一)在拆迁范围内虽有正式户口,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的;
(三)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
第三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四十条 拆除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有非住宅,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经营服务性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