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09:18作者:三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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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消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为了规范洛阳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洛阳市相继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以下称《国有土地补偿意见》)和《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以下称《集体土地补偿意见》),对拆迁安置及补偿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所以,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文件,结合洛阳拆迁工作的实践,对上述洛阳市两部文件解读如下:
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
(一)集体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法
城中村改造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均被认定为应补偿安置的面积。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标准和方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民,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的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作出一个市场评估价。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大多低于市场商品房价,但如果被拆迁人按期搬迁,将获得被拆迁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款30%的额外购房补贴,同时可能还有按时搬迁相应的奖励以及搬迁费等。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安置的标准和方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民,如果选择货币补偿。集体土地补偿意见:如果选择房屋安置,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540元/平方米)结算。
集体土地补偿意见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户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