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1:35作者:三水老师
德州市城区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
(一)我市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3%。
(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8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12元/平方米。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其中:住宅房屋2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3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住宅房屋按6元/平方米·月,非住宅房屋按8元/平方米·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经营性补助费:根据德州市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德政字〔2006〕51号文件)确定经营性补助费:一级100元/平方米、二级80元/平方米、三级60元/平方米、四级40元/平方米、五级30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界线为:一级地北至天衢路,东至东地中大街,南至新华路,西至京沪铁路。二级地北至青年路,东至岔河,南至新岭路,西至铁西大道(上述一级地除外);德州经济开发区由天衢东路、晶华大道、新河东路、新兴大街围成的区域。三级地北至苹果园路、大学东路,东至京福高速公路,南至新河东路、岔河、丰源路,西至运河大道(上述一、二级地除外)。四级地北至高速公路北连接线,东至减河,南至规划路,西至瑞丰大道(上述一、二、三级地除外)。五级地是上述一、二、三、四级地以外的土地。
(五)委托拆迁费:拆迁补偿安置费的2%;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费按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六)房屋附属物的补偿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有天然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按有关部门实际收取的开口费予以补偿;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迁移费用予以补偿。
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置。凡是拆迁引起的信访、上访,拆迁管理部门要协调拆迁人、委托拆迁人,按照实事求是和依法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矛盾。积极开展对拆迁上访特别是群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案件的排查调处工作,对信访反映的重点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对因拆迁人原因造成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在拆迁人与全部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得做出违反规定的承诺。对上访中违犯《信访条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