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57作者:李一老师
2015年5月22日,枣庄市发布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成为自去年11月份《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省内首个出台配套政策的城市。
据了解,《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是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创新,也是对2011年《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的完善和提升。
根据《办法》的规定,枣庄市增加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在征收过程中,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明确了征收补偿有关标准,包括最低面积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价值等方面的具体标准,适当提高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补助水平。
对于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办法》规定了多层住宅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规定为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中逾期安置问题。此外,为推进货币化安置进程,消化市场存量,《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使用现房用于产权调换,打通商品房和棚改安置房的通道,减少房屋征收安置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