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3:42作者:三水老师
2015年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服务缴存职工,根据山西省住房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单职工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仅一方缴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60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仍然为60万元。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20%,实际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购买首套房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的70%核定。装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借贷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如还款有压力,经借款人提出并经担保人同意可适当延长1至5年。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从2015年5月开始,按照省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通新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缴存地,也可以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在缴存地贷款仍然按照原异地贷款办法执行;在非缴存地贷款,需要提供原缴存公积金机构提供的缴存证明,其他按照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手续办理。
(三)开展装修贷款业务
除按照我市装修贷款办法办理外,增加提供建设部门出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办理装修贷款。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
已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定3年内都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全部或基本付清购房款,凭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提前还款
贷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允许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最少一次还1万元,大于1万元,以万元为单位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