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6:34作者:才子老师
(六)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四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不含过渡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二)实行实物置换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不足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费、过渡费)及提前搬迁奖励政策。
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入住时限等内容,供被征收人选择。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只作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四)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条件的,房改后进行补偿;不符合房改条件,职工已向单位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500元/平方米补偿房屋权属单位,由房屋权属单位具体实施。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给予权属单位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对长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确系本人居住,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单位、居委、房管部门开具证明,经认定核实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确系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
(六)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选择实物置换的,按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廉租房。
第十二条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及《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件2)执行。
选择实物置换的,实物置换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户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