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47作者:李一老师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9.9590亩÷1.69亩/人=1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实行自谋职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属老、小安置对象的实行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27195.82元÷12人=18932.99元/人(大写:壹万捌仟玖佰叁拾贰元玖角玖分)。
(四)土地补偿费378659.7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柒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2月19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2月6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2015年第42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百胜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