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3:36作者:王华老师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生产经营房屋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若被征收房屋地段特殊、搬迁财物数量较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4、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按照评估机构根据院落空地的合法使用面积、区位等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确定院落空地补偿费。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予以确定。
五、搬迁奖励与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在城市规划区一、二、三类区实施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四类区安置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对于住房特别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的特困户给予适当救助。
(四)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需要住房保障的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经审核,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廉租房、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内给予住房保障。
(五)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要求在居住地落户、子女就近入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证明,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延安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自2012年9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为五年,若国家政策法规有重大调整,本指导意见另行修定。
(二)本指导意见由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