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1:16作者:李天扬老师
茂名市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时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国、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立即组织职工学习,深入领会会议精神,加紧制订进一步加强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具体方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及时推进政策落地。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调整的政策有:
一、原“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首套普通自住房,单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调整为“茂名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原“职工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工作单位和住房公积金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购房,不审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本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在茂名并在茂名购买自住房,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茂名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茂名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异地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以上两类提取无需提取申请人提供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