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1 22:00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精神和要求,现将调整后的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收土地实行耕地年产值标准的调整如下: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300元/亩。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我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为32500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三、马尾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耕地质量、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域范围,在最低标准基础上修订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州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