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17:12作者:三水老师
五、因病退休(职)
1、指非因工病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满15周年,男50岁、女45岁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系退休职工。
2、指非因工病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正常退休85%的待遇,系退职人员。
六、个体人员退休
指个体经营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等,男60岁、女55岁退休。其中,根据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本通知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即女50周岁退休)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七、女职工按岗位退休
1、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连续满十年的55岁退休;
2、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含其后的失业期间)连续满五年的50岁退休;
3、由企业管理岗位转工人岗位或在管理岗位失业后在鲁劳社[2004]7号文件下达时满50岁不满55岁尚未退休的其工人岗位(含其后的失业期间)连续满五年的可按实际年龄退休。
八、女职工转岗位退休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年限,下同)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九、特殊类人群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参加社会保险时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一条),以下人员享受退休:
1、企业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男职工60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