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1:4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天带薪“痛经假”规定被删
记者发现,去年11月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曾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因提出拟设立“痛经假”而备受关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曾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当时,关于“痛经假”也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不少女性纷纷点赞,认为从法规上体现了“人性化”,是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一种关怀。
不过,记者从最终公布的“办法”中发现,上述一天带薪“痛经假”的相关规定被删除了,修改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哺乳假期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记者发现,最终公布的“办法”中对于哺乳期间的工资规定作了修改,改后表述为“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专家析疑
“痛经”确需请假可通过“病假”兜底
最终公布的“办法”为何删除了“痛经假”相关规定?广东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徐嵩对此认为,首先该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其次,相关的规定有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降低雇用女职工的意愿,从而增加女性就业的难度。此外,女性的生理反应因人而异,个体差异很大,如果因为“痛经”确需要请假的,还可通过“病假”来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