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8 22:30作者:才子老师
针对带薪休假,湖南,黑龙江,兰州等多地先后出台了公务员带薪休假实施方案。明确鼓励引导公务员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保障其休闲权利。近日,北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
兰州发布的公务员带薪休假实施方案有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其中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假”,应休不休的补贴不再发放。并且还作为对各个公务员考核的标准统一进行监督。
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