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56作者:王新老师
1月15日,何女士看到我区正式取消晚婚假的报道,担心自己的15天婚假“打了水漂”,“现在政策明确了,单位应该很快就能批假”。
1月11日刚登记的市民李先生说,很多人以为元旦就开始取消晚婚假,所以都抢在元旦前登记。之前,他因为女朋友在外地出差,没能赶上,一度很懊恼。李先生说:“没想到还能享受12天的晚婚假,感觉就像天上掉馅饼,太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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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