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51作者:才子老师
社会抚养费仍需征收
条例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删除了对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仍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目前,法定婚假为3天。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后的计生法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此前,因晚婚而延长的婚假具体天数,各地有不同规定。如北京市增加奖励假7天,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不少人担心,当晚婚假取消后,实际婚假可能大幅缩水为3天。此种担心与不满的情绪不难理解。有网民表示,3天连婚礼都办不完,更遑论蜜月。
从立法设立晚婚假的初衷考量,取消晚婚假可谓顺理成章。晚婚假的设立,意在鼓励晚婚晚育、拉长代际生育间隔,从而达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的。随着人口形势变化,新计生法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作为配套的假日奖励自然结束其历史使命。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晚婚假已不仅仅是一种奖励。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压力加大,我国年轻人的初婚年龄不断延后。即便没有晚婚假的奖励引导,很多城乡青年也会自然达到晚婚的年龄门槛。在此种情形下,晚婚假对于他们,更像是可预期的福利,而不是一种奖励。正因如此,取消晚婚假才给他们一种福利被拿走的“剥夺感”。
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只是对婚假、生育假问题作出了顶层设计。具体的婚假、生育假安排,还有赖各地立法机关根据修改后法律,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相信在后续的地方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加细致而切合实际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民意诉求的基础上,对婚假作出合理安排。
安徽省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6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