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15作者:李一老师
加班工资的计算无非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计算公式和计算基数,这里我们对计算公式不作探讨(情形非常复杂,以后另行撰文),本文仅仅探讨计算基数,也就是按照什么样的金额标准进行计算。
对此,全国性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对此规定也是各种各样。因此导致实践中争论很大,很多企业也是搞不清楚,大家平时讨论最多的点是:各种奖金是否包括在里面呢?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能通过劳资双方约定吗?
对这类问题,浙江省有两个文件涉及。笔者下文对此进行梳理:
一
第一个文件是早在1995年浙江省劳动厅发布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号为浙劳政[1995]103号,这个文件的第九条小标题就是“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问题”,具体摘录如下:
(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企业,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二
第二个文件是2009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这个文件的第38条也是有详细的规定,摘录如下: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