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6:46作者:王新老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关于裁员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