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20作者:王华老师
其次,以定残之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易造成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伤情稳定是客观事实,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则带有人为因素。仅以定残之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则意味着职工如果人为拖延时间越长,其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就越多,将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不合情理的赔偿责任。
再者,根据伤残等级,结合伤病情、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综合确定更趋于合理、公平。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是对休养时间的直接估测,是综合治疗、康复以及调养等方面作出的科学合理的建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外,职工的受伤部位、病情也是必须考量的因素,有的受伤部位病情不重、恢复较快,而有的受伤部位需要长期治疗,甚至还要进行康复训练,故不能一概而论。将前述多种因素综合起来衡量、评价,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伤职工后期治疗休息的时间,以此来确定停工留薪期更为合理、公平。
本案中的钱某被评定十级伤残,受伤的部位是左小指末节,住院治疗6天后就出院,且医疗机构建议暂时全休1个月,据此判断后期治疗休息的时间不会很长,结合中国社会传统医疗常识中对“伤筋动骨”的休养习惯,确定4个月停工留薪期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