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11:53作者:王华老师
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时还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其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如果按照后法的经济补偿额度标准从后法施行之前开始就计算职工年限的话,无疑是给用人单位施加了他们用工之时没有考虑到的成本,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比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形下的终止需补偿。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该暂行规定虽然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如果有在期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此外,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在本法实施之前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