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7:06作者:李一老师
陷阱四:强加试用期。
1、用人单位以熟悉多种岗位为由,要求毕业生在多个岗位试用,增加试用期。
2、《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陷阱五: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一词为理由接触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赔偿金。
陷阱六:先试用,再聘用,试用是必经环节。
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陷阱七:试用合格不合格,单位说了算。
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使用其中,除劳动者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