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5:08作者:李一老师
2、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为何还要收?
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
3、产假:延长生育假是否会让女性就业更被歧视?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生育假延长,很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态度。
北京大学教授陆杰华认为,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规定的时候,既要保证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诉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作出相应修改,如果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翟振武则建议,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划入强制性范畴,无论用人单位是不是雇用女职工,都必须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4、避孕节育:是否以后能自己做主?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计生法的决定,计生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计生管理处的潘祖光说,尽管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选择,但各省或同一个省的不同地区在执行上不平衡。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5、代孕:从“禁”到“删”“想生不能生”怎么办?
此次计生法修改过程中,有关“禁止代孕”的条款令各界关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这样一条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对这一规定应进行认真论证。因此,在最后表决通过的决定中,并没有将“禁止代孕”写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