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42作者:王华老师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者债务人知道履行期限届至时,发生履行迟延,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履行其债务需要一段合理时间,可以例外。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而且无法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情事中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催告成为债务人负延迟履行责任的必要条件。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合同法》第10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5、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2)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3)债权人受领拒绝或者受领不能。所谓拒绝受领,是指对于已提供的给付,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所谓受领不能,是指债权人不能为给付完成所必需的协助的事实,包括受领行为不能及受领行为以外的协助行为不能,系属债权人于给付提出时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无行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领,纵令债权人于其他时刻或者在其他条件下得受领该给付,仍不失为不能受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