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17作者:王新老师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一种善意收购。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购并中,协议收购是最常采用的方式,但我国《证券法》对协议收购的规定却较为简单。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这是为了确保收购协议的履行。
(三)收购结束公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由于国有股份的转让有可能改变国有资产的归属和性质,直接涉及全民的利益,涉及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发育尚不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的条件下,对国有股份的转让不加以控制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方可进行。
上市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程序,分为要约收购程序和协议收购程序。要约收购需要发布要约书,被收购的公司需要在指定的公布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