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7 15:17作者:三水老师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学理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都应以过错责任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应以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作为其归责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的概念本身包括了过错的因素,因此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便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在现代合同法中,常常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在证明被告构成违约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应采纳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第11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过错的概念,而《合同法》第107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我国《合同法》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并应负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被免除违约责任。例如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除非违约方能够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违约行为的概念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违约行为都具有客观性,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的和法定的义务这样一种状态,而并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违约当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其具有法定的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则虽然其实施了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行为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是违约责任的另一构成要件。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之外,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导致合同债的不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也包括基于社会原因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如战争、骚乱、罢工、海盗等。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在国际贸易中很是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