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6:07作者:李天扬老师
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当其递交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的“申请”后,用人单位能否免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案情描述
李某是某韩资企业员工,2009年1月1日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第二次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在得到李某同意续签的答复后,要求李某在一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字。内容为:“我自愿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会据此向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公司的解释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所有员工都必须递交申请。李某在申请上签了字。
该企业与李某的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根据李某的“申请”,双方再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告知李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连续与公司订立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也不存在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自己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则认为,李某是自愿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当其递交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的“申请”后,用人单位能否免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权威点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协商订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单方有权订立。只要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3种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