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5:01作者:李一老师
为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积极性,拓宽安置渠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我市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和时间的确定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范围和对象,应是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的城镇退伍军人和按政策农转非,同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3个月内为报到时间,退伍后从第4个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的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其中,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即回原单位工作;入伍前不在职的,从退伍后报到期满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上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入伍前是农村户口,退伍后根据国家政策农转非,按城镇退伍兵对待的,从批准农转非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时间之日止;城镇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的,调出的从退伍后第4个月起到批准调出之日止;调人的从批准调人接收之日起(退伍不足3个月的,从满3个月起计算),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转业志愿兵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安排工作的,从部队给其发放工资终止之日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之日止为待安置时间。
政府安置部门给予了安置,10日内不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从第11日起,停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二、工作责任、发放、标准、方法及经济负担
对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对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