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0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开展五保普查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对行政区域内的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制定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实行“按标施保”。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将适时制定并公布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供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对象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具体标准。五保供养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发制度,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敬老院和散居五保户个人账户,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市财政将对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民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推进集中供养。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村级集中供养。全市力争用5年时间修建5000个五保家园,到2010年集中供养率达到70%,构建“以敬老院为依托,以五保家园为主体,以包户扶养为补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五保供养体系。同时,要加强敬老院和五保家园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对房屋危旧的敬老院,要分批实施改造;要加强五保供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敬老院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落实其工资报酬和待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要做好五保家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帮扶措施;要因地制宜发展院(园)办经济,以副补院(园),改善五保对象生活条件。
(四)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高“保医”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排忧解难。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同时,对五保供养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基本医疗救助,使一般常见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