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12作者:王新老师
一、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不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后,并未出台具体文件对有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明确。依据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综上,在目前国家尚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就参照以往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当地的差旅费税前扣除规定。比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2009年9月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三条关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就规定了:“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二、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