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6:54作者:才子老师
(六)结案。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诉通知书。
七、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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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3352251,监督电话:83192865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