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8 16:53作者:李天扬老师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本会可以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通知》。当事人可以持该通知向有关单位调取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应当按照本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当事人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十六条办案秘书
办案秘书协助仲裁庭管理仲裁程序。
第十七条仲裁通知
(一)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上述材料的,经本会同意,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意见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2.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