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3:19作者:王新老师
网友咨询:
去年5月,刘某年满50周岁,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今年3月,该公司返聘刘某,打算与她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刘某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公司工作10年以上,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刘某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公司书面通知她于7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今年3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她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
刘某不能获得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公司与刘某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延伸阅读】
什么是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