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6 14:58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这么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各地政府纷纷上调最低工资,是不是要更加慎重一点?
四、关于最低工资的建议
1、最低工资出台要慎重。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议不断,主要是关于保障穷人和影响就业方面,其实质就是政府对劳资合意的干预是否合理。关于最低工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做过很多调查,反正意见也不统一。国外也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但是最终还是要根据我们的国情来处理。《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形式主义。最低工资作为价格管制方式之一,我们不说他没有用,但是至少有负作用。出台之前,有没有按规定征求过工会、企业联合法的意见,他们的意见不统一怎么处理呢?是否可以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构成人员由劳动部门官员、学者、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对最低工资的决策进行论证,毕竟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
2、最低工资的内涵要统一。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比较了上海和深圳的最低工资,看似深圳的最低工资2030元/月,应该属于最低工资中的一哥。但是由于两地对最低工资的定义不同,上海不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而深圳则包括了社会保险,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上海的最低工资是高于深圳的最低工资的。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对于很多法律概念,各地理解不一致,这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应该统一。
3、做实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从另一个方面说,我们国家只有个别劳动争议,没有集体劳动争议。因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会,我们有工会,但不是工人自己组建的工会,工会最常做的事,发米,发油,发电影卡,组织打球,组织爬山,组织户外活动。因没有工会,更不要说罢工权了,在集体协商时就很难为工人说话,谁代表工人去谈判涨工资,谈判不成又不能罢工,谈判也是个纸老虎。所以,在个别劳动争议中,劳动基准就不断上涨,最低工资就是其中不断上涨的基准之一。工资本身就属于劳资合意的内容,可是资强劳弱,在工资问题中劳方的话语权不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间,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可以自由协商。但是这个协商的力度也是有限的,政府不见得非要拉低架,不如给予工人一定的空间,让劳资双方来协商解决。
最低工资只是一个保障,我们切不可以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政府对于生存保障方面的事很多,发展经济、消灭贫困、完善社保等都要做。因为在一线办案,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切身体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国务院马上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公益岗位从经济补偿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解放出来,这说明了什么,公益岗位无法承受劳动合同法的成本。面对严厉的劳动合同法,聪明的企业为了规避成本,大幅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火了,劳务派遣为什么会火?劳务派遣是三方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主关系,用工单位承担用工的成本,用人成本由劳务派遣公司负担,所以用工单位成本低了,同时用工更灵活了。2012年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制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又发展了。各位观众,不但是很多企业将保安、保洁等外包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也是这么做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从有经济实力的大雇主换成了实力更小的雇主了。这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岗位多是低收入劳动者,受影响的是谁,我们别说那么多理论,眼见为实,受影响的就是这些低收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