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21:51作者:李一老师
案情简介:王朝应聘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方面固定下来,公司总是以“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有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王朝应该怎么维权呢?
荣凯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王朝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已经与他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王朝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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